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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入手,系统比较了人事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及非讼程序的区别。在此基础上细致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人事诉讼程序制度。通过考察,得出如下结论:人事诉讼程序制度之构建并非哪个国家立法者的任意行为,而是源于社会现实的客观需求。进而言之,人事诉讼程序之确立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首先,特殊诉讼标的需要设计特殊诉讼程序,此即程序相称原理。其次,现代社会纠纷的多元化,客观上要求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或性质给以不同的制度安排和解决方式,此即程序多样化原理。再次,讼与非讼的分类,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之交错也需要确立一种新的解纷领域,此即诉讼程序非讼化原理。从我国情况看,建国以来的两部民事诉讼法典中都没有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制度,在理论上主张建立人事诉讼制度的学者也少之又少。文章第三部分不惜重墨分析了我国建国以来人事诉讼程序立法缺失的主要原因以及现有历史条件下确立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人事程序的初步设想。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将理论阐释和实证分析密切结合起来,大量使用了比较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在此方法论基础上,深入阐述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