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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两大目标。这是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概念和2014年司法部发布《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来再次印发指导性意见,可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覆盖城乡,普惠均等,是国家不断强化国家义务和责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的法律思想,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律资源下沉,缓解法律资源区域发展不平衡,支持乡村振兴。依我国国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十分复杂庞大的工程,因为它具有“公共服务”和“法律服务”双重特殊性,“公共服务”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法律服务”属于市场调节,那么看似矛盾的两特征能否结合达到另一种所期待的相辅相成的效果?公共法律服务的推进所需要的庞大的法律资源的支撑如何满足?在实践中,陆续有不少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试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来解决这一问题并取得不错效果。在多种官方意见和多地调研报告中也纷纷强调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的迫切需要。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不可否认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涉及到的主体较多,依据购买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将市场竞争引入政府公共项目等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价值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探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支撑,在第一部分,首先对当前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明确讨论对象,为后续探讨进行概念界定;然后思考研究相关理论和实践意义两方面探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合理性。第二部分,落足于当前各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践现状,从空间的角度整理调研当前我国各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开展状况,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及原因,第三部分,结合前述分析,归纳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