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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起源于普鲁士法,中间经过前、后期普鲁士法的发展及概念的分合,后来经德国法正式确立,将其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这才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异议登记制度。之后这一制度又被其他国家或地区所借鉴,如瑞士的暂时登记制度,日本的预告登记制度等,我国也是主要借鉴了德国法,在《物权法》中,对异议登记制度做出了规定。通过设计异议登记这一程序,真实权利人可以迅速的对登记错误的物权提出异议,并将其异议登记在册,就足以阻断原登记的公信力,而且在特定一段时期内,可以有效避免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物权,来为自己争取时间走更正程序或者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我国物权法中的异议登记制度在细节方面的规定不够详细,本文一方面在参考域外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各国立法的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另一方面也结合较详细的地方立法,学习借鉴,最终对异议登记制度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去导言及总结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概述,首先是异议登记概念的说明,对异议登记做出初次的界定;其次就是异议登记制度与更正程序制度、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以及预告登记制度与登记的公示公信以及赔偿责任的关系的介绍;最后简单介绍了异议登记的社会作用;本章主要是从各个方面对异议登记制度进行解析及把握。第二章是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比较法考察,首先是对选择了德国、瑞士、日本为代表,对其立法简单的介绍;其次按照适用前提、启动方式、法律效力及其失效四个层面对以上各国的异议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本章主要是借域外立法的分析来对我国立法进行完善提供支持。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内容是我国立法的简单介绍,首先是我国地方立法、国家立法,介绍了立法的成功及不足之处,继而在结合域外立法、地方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国家立法分别在其适用前提、启动方式、法律效力及失效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