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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大量的权利冲突现象存在。这些权利冲突现象既存在于一些立法中,更多地则存在于司法过程、执法过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许多国家,言论自由被认为是宪法中公民的首要自由,但同时,这也是引起最多问题的自由,因为它会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利益和秩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隐私权、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些冲突不仅广泛而且普遍。因此,如何解决言论自由与这三种权益之间的冲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言论自由的基本理论入手,在综合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之上,简要阐明了言论自由的概念、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以及公言论和私言论的分类。本文在言论自由受到相对保护的基础之上进行了以下研究。首先,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叙述了言论自由分别与名誉权、隐私权、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冲突的表现。隐私权虽并未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出现,但在理论上的研究已经相对成熟。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分开讨论有助于研究结果的完整性。而后,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言论自由与这三种权益产生冲突的原因。由于这四种权利背后的利益和价值各有不同,而且言论自由追求表达、评价、传播的价值和利益是受到隐私权(限制传播)、名誉权(限制评价)、公共利益(限制表达)的限制的,所以这些权利之间产生了张力,这是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其次,权利本身的涉它性、排他性是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最后,法律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是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然后,本文从权利平衡的原则、立法中进行权利配置、司法中进行利益衡量这三个角度,提出言论自由与这三种权益之间冲突的基本解决模式。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判例法,也不允许法官造法。并且,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立法技术、司法制度等原因,言论自由并没有受到完善的保护。在这种环境和背景之下,针对如何实现我国言论自由与三种权益之间的平衡,笔者提出了两方面建议,即通过完善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以及借助司法解释这种技术手段来完善冲突立法规则,从立法方面来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同时,确定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使法官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能够用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判案,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