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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对于民营医疗机构,不仅可提高时效与争取政策,亦可利用现有的营销渠道迅速进入另一新事业领域或市场。在民营医疗机构转让问题上,因为我国缺乏指导性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以致出现纠纷。实际上,我国民营医疗机构转让实质与营业转让理论的研究对象相符合,我国医疗市场存在运用该理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而,本文基于营业转让理论,对民营医疗机构转让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为实际问题提供理论和实践证据。本文首先从立法和政策层面分析了我国民营医疗机构有关规定,认为缺乏明确规范指引民营医疗机构的转让,导致问题处理棘手。通过现实案例,阐述实践转让出现的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对合同附随义务概念分析,指出运用一般民法概念不能解决商法营业问题。民营医疗机构转让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中民营医疗机构在转让也会因为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等原因发生争议。历史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主导的政府和集体建立起了国内的医疗服务体系,医疗经营活动多是以国家为主体展开或在国家控制之下展开,政府管理的重心更侧重于对医疗质量的管理,而没有关注医疗机构的市场发展,此后这种管理方式又延续到了民营医疗机构。这种国家本位主义观念反映了行政权力的膨胀与滥用,扼杀了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自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于一般类型的行政许可,是卫生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能力、资格等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进行某种行为的条件,从而给予其许可,准予其申请的行为。但现有医疗机构许可制度重准入而缺乏针对性的行政许可规则,容易造成经营问题。而用一般民法概念,是不能涵盖民营医疗机构经营活动作为商活动的特殊性,也不能解释转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第二部分首先描述了民营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形态,阐明了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接着引入营业内涵等内容,从而得出了民营医疗机构转让运用营业转让理论的必要性。引入域外经验,介绍了日本民医疗机构转让规则。最后将营业转让与相似制度从法定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比照,以便了解引用该理论的意义。民营医疗机构具备两种主要特点:一为营利性,二为公益性。医疗服务特殊性包括有不确定性、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高风险性、差异性、地理位置以及政府干预。正是由于民营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存在特殊性,造成了其转让的特殊性。营业转让中的“营业”是指在企业运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物、权利、技术秘密等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整体性、营利性是营业财产的主要特点。之所以强调财产的整体性,是因为当各要素以营业财产的形式出现时比其自身具有更大的价值,一旦营业财产崩溃,其中一些要素的价值就会失去。营业活动就是指以营利为目标而独立进行的有偿的、不间断的、同种类的企业运营活动,有不确定性、有偿性等特点。文中从企业维持理念角度、市场现状、医疗行业特点、民营医疗机构特点分析了营业理论适用民营医疗机构转让适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营业转让理论在医疗领域已经有了一定的适用性,我国部分公立医院通过产权转让完成了改制目的,其转让实质就是营业转让,转让进程中将营业所有财产整体转让给非国有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考虑到民营医疗机构具备重资产、长周期、高风险的天然特点,都应当尽可能地将企业作为一个营运实体,转让资产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民营医疗机构为单位进行整体评估和转让,转让后更容易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文中介绍了日本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营业转让实现转让目的,在开启新营业前,民营医疗机构会经过废止原企业营业的行政手续,完善的规则对于我国民营医疗机构转让必然会有借鉴意义。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民营医疗机构转让合同效力、转让标的、具体规则注意事项等问题,最后对转让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了阐述。文中分析了转让合同的效力,认为法律禁止的是仅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无其他资产的转让,受让人为经营目的受让医疗机构的合同是有效的。文中对转让中的标的做了说明,认为必须有的组成部分有医疗设备、医疗服务、患者群、不动产租赁权,可能有的组成部分包括医院名称和债权债务。合同具体规则不是转让标的,是指医疗机构转让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文中选取了医院名称转让、劳动者保护、出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医疗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表述。最后,对转让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了说明,认为在买卖民营医疗机构营业资产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媒体或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营业资产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确保社会公众对该买卖合同的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