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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主要采用统一实体法调整。有关承运人责任规则的国际公约是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订文件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飞速发展,旅客和承运人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认识和理解公约中的客运规则,进而更好地维护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平衡,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国际社会对华沙体制及《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的认识,作者试图探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所应依据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若干建议。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第一章是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概述,首先介绍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性、商业性及连续运输,其次界定了国际航空客运中的承运人和旅客,最后探讨了国际航空客运中的客票,对客票的性质、内容及出具进行了一一阐述。第二章是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首先论述了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涉及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双梯度归责原则;其次介绍了国际航空客运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包括一切必要措施抗辩、受害人过失与第三人过失;最后讨论了华沙体制及《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限额,并对双梯度无限额责任制度进行了评价。第三章阐述了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在对公约起草历史及文本等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航空客运中的判例实践,对航空客运中备受争议的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及责任期间进行了论述,其中主要探讨了事故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上、下航空器的操作过程的界定这几个问题。第四章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介绍了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航空立法的先进之处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若干建议,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航空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