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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行30多年来,对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农民民主权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毋庸讳言,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村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呈现出越来越集中的趋势。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然而,村民自治制度中起着“把关”作用的民主监督环节却相对薄弱。民主监督的核心是对村“两委”成员权力和村级事务管理的监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尤其是城郊村从土地拆迁、“三资”管理中获得的收益增长迅速,村级集体收入大幅增加,村民对涉及自己利益的村级事务关注度越来越高,要求完善村务公开,实行村务监督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群众的需求是改革最大的动力。2004年6月,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利用权力制衡原理监督制约村“两委”权力运行的机制逐步推开。2010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是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从法律上确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实现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地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潍坊市,从2005年就开始了对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探索。2011年,借助村“两委”换届之机,在全市6560个村(社区)普遍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践中,潍坊市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专门印发《关于在全市农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从选举程序、职责界定、运行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力度,通过采取宣传、培训等方式,扩大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影响,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制约职能,并建立了“双否决终审制”“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等创新性的制度。通过实践,初步构建起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干部的权力制衡机制,对村级事务管理的全程监督机制,对村集体“三资”的严管机制和对村民的干群沟通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工作成效良好。当然,潍坊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既有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思想认识偏差问题,也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既有监督作用发挥不力的问题,也有保障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针对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权力制衡理论,提出三条对策建议:一是培育健全监督主体,二是完善制度配套,三是厘清两个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