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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就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获得法院支持的极少,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种情况与其立法初衷相违背,因此,学界对该制度产生了废存争议。笔者认为该制度具有存在的价值,并期望在对该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庄某诉王某离婚诉讼一案引入,同时查阅近年相关案例情况,引出研究的问题,如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其功能价值是什么,我国立法对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存在的不足有哪些,如何完善现有的离婚经济补偿立法等问题,为下一步的分析研究打好基础。第二部分是分析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概念界定。在这一部分,首先对学术界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不同观点进行介绍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笔者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概念界定,即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多承担家务劳动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对方予以经济补偿的制度。围绕该定义,笔者认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特征有三:主体是法定夫妻、实质条件是夫妻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务、时间条件是仅能在离婚时提起补偿。最后,笔者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等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分析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价值。任何一个存在的制度都具有其独有的功能价值。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设置是为了公平分配婚姻期间所的财产、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价值取向有二:一是承认家务劳动力成本,体现公平与正义价值取向;二是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立法的建议。修正后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已经显露出来,如适用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适用时间条件限制严格,缺乏具体的补偿标准及补偿的给付方式不明确。因此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如修改适用的前提条件,离婚经济补偿在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也适用;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多承担家务劳动方向对方要求给付适当金额供自由处分;明确补偿标准,具体应参考较多承担家务劳动方的付出情况、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利益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夫妻双方各自的年龄及健康状况、就业能力及生活状况等因素;明确补偿的给付方式,允许法院依据案情确定补偿形式和补偿期限。总之,笔者赞同保留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加以修改完善。此举有助于充分实现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设置的目的,同时又与《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相契合,符合大部分人的法正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