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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国内外学者就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均作了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理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承担的对股东、客户、政府、社区、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经济责任、伦理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慈善责任,当然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也不例外。各家商业银行也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从报告内容来看商业银行基本上从经济利益、环境保护和慈善公益方面强调其社会责任,有些商业银行还形成了各自特色,如汇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实务界也进行了有力探索,形成了赤道原则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世界性标准。
虽然商业银行在以上方面社会责任履行上取得了不可磨灭的成就,理论界也提出了商业银行应至少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多方面社会责任,但均只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理论角度界定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始终没有提出针对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当前定义不利于商业银行正确认识自身社会责任。尤其经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洗礼和随着社会对商业银行越来越多的呼声和不满,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标准和维度。商业银行虽然是企业,但毕竟是有别于实体经营的一般企业,其经营的货币性、巨大负外部性及其声誉资本作用机制,这些特征都决定了商业银行有其特殊社会责任使命。
笔者在阅读国内外学者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应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个人——金融消费者的核心社会责任,即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环境稳定;中级社会责任是对国家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积极拥护国家经济、环境政策,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国民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等方面;高级社会责任为最高层次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改善社会福利和民生。笔者之所以没有采纳现有企业社会责任一般理论的层次标准,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商业银行的内在义务,“社会”性不强,社会责任往往强调经济利益之外的贡献;而道德责任和社会慈善责任内涵界定不清晰,不利于商业银行正确区分。二是商业银行正是由于过分强调经济利益,才导致利益冲突问题,忽略甚至蓄意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也未能处理好三个层次社会责任的关系,出现舍本逐末的做法,“贪婪”追求利益不惜侵害消费者利益,相比而言,商业银行承担的中级社会责任和高级社会责任较多,所以商业银行当前最重要的是履行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除此之外,笔者还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声誉理论和“双峰”理论三个角度分析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原因和必要性。
商业银行承担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还任重道远。笔者通过构建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三方博弈模型,得出当前缺乏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是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组织和西方国家探索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宝贵经验,这为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提供了良好借鉴。
最后笔者从三个方面阐述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实现途径,即统一的监管体系、商业银行自律保护框架和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三个方面,其中统一的监管体系是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和金融消费者维权必不可少的软环境,而商业银行建立自律保护机制,主动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是内在关键,金融消费者自我学习和保护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博弈三方共同努力才能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