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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公司两个以上的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契约在一定期间以内不能撤回的方法,将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转让给表决权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表决权股份并集中行使其表决权,股东则由受托人处取得表决权信托证书,以证明股东对该信托股份享有受益权的一种信托。从定义我们能够看到,表决权信托制度是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变通做法,用为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需求而创制的法律制度,是一项具有极强实践性、理论性的法律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发端于美国,是美国公司法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股东表决权行使程序的过程中的独特理论创新。表决权信托制度在美国经过了一百余年,从否定到肯定的曲折、迂回的发展过程,所以经过法律实践及理论的不断锤炼,其制度自身无论从相关理论还是到实践程序,都在发展中不断地在完善和丰富,成为美国公司法、信托法中具有自身特色和独创的制度。并且其制度价值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被认同,所以而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移植了该制度,使表决权信托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发扬光大。经过美国公司法一百余年的实践表明,表决权信托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制度价值。尽管其自身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易导致垄断的形成、易造成股权集中形成对其他少数派股东的欺压和胁迫、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等,但是随着在实践中的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其缺陷已经被证明可以得到很好的规制的防范。并且在现今的经济生活中,资本庞大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对于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需求日益增强,其社会经济意义日益显得尤为明显。所以可以说在现今的资本社会中,建立完备的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所必须的。尤其是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国企改革、公司法的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规范和丰富我国新兴的信托市场等现实问题,都具有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中仅仅规定了表决权的代理制度,尽管能够起到一定的集中股东表决权的作用,但是其制度价值是极其有限的,并且其在性质上与表决权信托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表决权代理制度不能完成制度使命.尤其在面对例如国企改革等所有权错综复杂的问题时,只有表决权信托制度能够做到化繁为简的功效,并且在保护小股东上,表决权信托制度尤其有效。但是我国现今立法体制中并未规定表决权信托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所以,我们应充分吸收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构建我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本文共分成四部分:首先通过对表决权信托的历史沿革做系统的梳理,因表决权信托产生与法律实践中,所以言及表决权信托就不能脱离其产生的历史的土壤,只有通过研究其发展的脉络才能够厘清其本质特征;在厘清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发展脉络之后在论文的第二部分,笔者着重阐述表决权信托的概念及特征,通过阐述其基础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逐步明确表决权信托的基本含义和特征;从而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在清晰界定了表决权理论概念过后,得以清晰地阐述表决权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制度价值所在和其不能避免的局限性,为后文阐述我国应为的实践做铺垫;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实现整篇文章从理论到实践的完整论述,通过阐述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提出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制度设计和立法建议,说明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实践之路。本文通过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历史以及相关基础理论的细致阐述,在厘清其理论概念之后,着重讨论了其在现实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并在最后提出了笔者自己创新的制度构想和立法建议,从而完成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