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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进入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阶段,民生问题已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与深化改革的核心。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满足日益高涨的民生诉求,有利于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启动国内的有效需求,使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同时,对于缓解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困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是指在经济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用以满足人们对公共服务的最低基本要求的公共物品与服务。现如今,诸如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推进却不尽如人意。政府在这些领域的财政投入长期不足,历史欠账较多,普遍存在供给水平低、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品需求同公共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财政分权制度下的诸多体制问题所致,首先是政策上的户籍障碍限制了居民的自由流动,无法对地方政府的公共品供给形成有效激励,同时居民的公共需求偏好信息无法得到真实反映,即使能够反映,但由于缺乏对地方政府官员行为的有效约束,也会致使居民的真实公共需求偏好产生偏差;其次,财政上与政治层面上同时存在的GDP导向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热情不高,加之地方政府间的GDP单一指标竞争,致使地方政府更愿意将财政资金投向经济性公共品,而导致基本公共服务这种非经济性的公共服务投入不足;再次,财政制度的缺陷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产生制约,财政收入集权化与财政支出分权化的“非对称分权”体制使得政府间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而省级以下基层政府的财力限制,使得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支出责任沉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缺口;同时,不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各地财力、改善民生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方面,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为突破以上障碍,促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我们必需通过推进公共品供给决策的民主化,使居民的偏好需求更好表达,建立健全居民地区间的流动机制,使得“以足投票”机制得到现实体现,以此激励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在激励机制方面,适当弱化GDP导向的政绩考核方式,将基本公共服务考核指标列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中,同时改革地方干部任免制度,重视公民的满意度考核;在规范和完善财政分权体制方面,要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责任范围,建立合理的财政支持体系,完善省级以下的财政体制,提高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主要以各地方具体财政状态差异化提供转移资金支持,并且通过公开公平的财政预算以及法制的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来有效约束地方政府行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