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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重大制度成果,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打破了过去对席审判的常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创新。然而,法律规定粗疏,理论争议较大,司法实践频频遭遇难题与障碍,针对外逃贪官启动的唯一的缺席审判案例也并没有更多的细节公开,这更是为该制度增添了几分神秘色彩。何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何可以进行刑事缺席审判?世界范围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何样态?如何完善我国针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缺席审判制度以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如何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实践运行如何,有何改进之处?法庭审理过程中遇到障碍,能不能进行缺席审判?需要达到哪些条件?除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的特定案件,我国轻罪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何历史演进过程,成熟的域外缺席审判有何发展规律,能否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全文旨在解决上述问题,以构建一个类型清晰、逻辑结构严密、制度体系完善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全文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方法,遵循概念梳理、比较研究、现状考察和制度重构的思路有序展开。全文共五章,引言部分包括研究目的、选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以及文献综述等内容。第一章是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其中,第一节重点对该制度的已有概念进行了分析、评价并提出了新的概念。为了保持研究的全面性和统一性,新的概念覆盖了刑事缺席审判所遇各种情形。总结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四大关键特征,即“缺席”形态的多样性、诉讼结构的缺陷性、诉讼制度的例外性、程序适用可倒流。第二节总结了学界有关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分类,并围绕被告人出庭的属性提出了义务逃避型、义务免除型、权利放弃型、权利限制型四大缺席审判制度类型。第三节主要是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性阐释。总结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面临的正当性质疑,包括:打破了控辩平衡的诉讼构造,减损了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权,阻碍事实真相的查明。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重述,建议要再具体语境下探讨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性,要准确把握对席审理的精神内核,要实现权利减损与权利补足的平衡,要关注合作性司法对出庭价值的弱化。第四节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历史渊源进行了追溯。缺席审判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雅典时期,重点考察了古罗马时期的缺席审判制度,对两大法系的缺席审判渊源进行了追溯。随着诉讼制度的分流,民事诉讼领域逐渐发展出了成熟的缺席审判制度,刑事诉讼领域也逐渐形成以轻罪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为主,其他类型为辅的各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清晰的历史发展过程,从古代的零星的、区域性的缺席审判制度和实践,到民国时期较为规范、系统的缺席审判制度,再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下的全新的制度,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实用性并且极具中国特色。第二章对域外各国典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众多,难以一一考察到位,为了兼顾研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文章选取了立法和实践中较为完整和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考察,经梳理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后发现,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较大的考察价值。第一节考察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总结其特点。第二节分析了法国、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总结其特点。第三节追溯了欧洲人权法院对待缺席审判制度的态度变迁,其认为缺席审判制度与公正审判权并不冲突,但应注重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第四节对国际刑事司法视野下的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考察,包括纽伦堡军事法庭的缺席审判制度、前南、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缺席审判制度、联合国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缺席审判制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缺席审判。第五节是关于域外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律总结与启示。各国普遍允许权利放弃型和权利限制型的缺席审判,大陆法系国家允许义务逃避型缺席审判,权利限制与权利补足呈正相关关系。域外考察得到的启示就是要遵循比例原则分类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要强化辩护权以弥补诉讼结构的缺陷,要完善救济权以确保程序的正当性。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局限。第一节分析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出台背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的配套措施,是为国际反腐败斗争中贡献中国智慧,履行大国义务、承担大国责任的主要体现,又是维护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第二节介绍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内容,总结了制度的特点。我国刑事诉讼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义务逃避型缺席审判制度和义务免除型缺席审判制度,针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审理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不属于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范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显著特征就在于重点立足于被告人出庭的义务属性而设置,忽视了被告人出庭的权利属性,因而缺乏权利型缺席审判制度。第三节总结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局限性,包括:缺乏适合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体系,制度之间的理论逻辑不清晰,制度之间界限模糊,程序设计欠完整、权利保障不充分。第四章用了较大篇幅介绍义务逃避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第一节按照诉讼的进程,分别探讨了义务逃避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完善,包括监察机关的程序建议权以及缺席审判程序的启动条件;建议强化公诉审查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裁量标准;分析了缺席审判程序的庭前审查制度的构建,强化法庭的实质性调查功能;建议匡正上诉权的适用范围,扩充近亲属上诉权的权能,创造性地赋予缺席被告人的近亲属法定辩护人的角色,在缺席审判制度规则中允许近亲属参与。扩大上诉对象的范围,允许对“裁定”结果进行上诉,合理延长缺席审判的上诉期限;对异议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其与重新审理的关系并提出了异议制度的改革思路——通过构建异议审查程序来疏解异议权与重新审理的矛盾。第二节是关于义务逃避型被告人在缺席审判制度中的权利保障。义务逃避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目前仍然没有较为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知悉权在缺席审判制度体系中是至关重要的,是缺席被告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也是域外及国际司法中维护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屏障,应当构建覆盖诉讼全流程的知悉权保障体系。辩护权是缺席审判制度的屏障,当前缺席被告人的辩护权还存在自我辩护权不明、律师辩护职责难以实现、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难以保障等难题,应当将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拓展至诉讼全流程,保障自我辩护权的完善,创设公职辩护人强制辩护制度。明确了异议权是一种类似于再审申请权的诉权,辨析了异议权和重新审理的关系,明确了重新审理的条件,主张构建专门的异议审理程序。第五章对义务逃避型以外的其他三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如何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构建权利放弃型缺席审判,探讨了我国义务免除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并对权利限制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研究。为解决诉讼障碍的缺席审判在实践中运用较为频繁和积极,应当规范“严重疾病”的认定、重塑义务免除型缺席审判的范围、完善义务免除型缺席审理程序的前置程序——中止审理制度、根据是否具备应诉能力构建不同缺席审判程序。应当明确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型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要制定缺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如给予被告人重新返回法庭的机会、赋予其对缺席审理情况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保障重返法庭的被告人与辩护人的交流权。要明确刑事速裁程序中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阶段、适用条件、赋予被告人选择权的撤销与反悔并建立保障机制、有效的律师帮助机制以及全新的“自愿性”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