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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审判分离制度是一项独特而完备的司法制度。在中国的整个古代司法制度中,只有宋朝及其重视案件的审理制度,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对它进行完善。宋朝的审判分离制度的独特性体现在,推司负责案件的审理,法司负责检法议刑。法司和推司各有不同的人担任,担当不同的司法职责。从未有过那个朝代进行过如此微妙的机构设置。的机构设置能防止司法官员徇私舞弊,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审判分离制度在宋朝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和执行。采取审判分离的机构既有中央的司法机构也有地方的司法机构。采取审判分离的中央的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地方的司法机构主要是开封府和州一级的司法机关。宋朝采取审判分离制度,必然采取了设计和发展了与之相适应的案件审判程序。宋朝审判分离的程序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体上是一致的。其体现在由推司负责审查清楚案件的事实,之后由法司检法议刑,最后到长官定判。当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司法机构中的时,每个机构都设置了统一的司法机构,只是各个机构之间的司法职能存在区别。由于法司和推司都是在负责同一个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发生错案时两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因情况不同,故两者之间的责任关系不一样。审判分离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就遇到一些困难,比如说法司的检法活动会对长官独立作出判决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影响和推司和法司所做的法律文书如出一手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职能颁布诏令禁止法司作出拟判的意见和加强对审讯过程的管理。宋朝采取和实施审判分离制度是由于加强中央集权而巩固皇权和慎刑的思想观念等原因造成的。该制度重在实现分权制衡、司法监督、司法公正和慎刑的价值理念。同时它本身也带着不可忽视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效率等问题上。宋朝审判分离制度虽然是一个与现代司法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司法制度。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它对现代的司法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例如增加司法机构的内部制约平衡、增设机构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改变传统的司法监督方式、加强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