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领土单位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的一种社会秩序,它是人类个体行使权利的结果,因而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从构成要素上讲,地方自治是个人自主权、社会自治权与地方自我管理权的一种权利叠加。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提到中国的地方自治,人们也许会想到清末新政的地方自治运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县自治以及中国共产党抗日根据地的民主实践。解放后,新中国的官方文书里很少提到“地方自治”的字眼。但是,地方自治这一说法的隐退不能抹煞当前中国存在地方自治的现实。从清末至今,地方自治一直是中国政治进程中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对单一制国家结构和一党执政制度的看法不同,因而真正符合宪政意义的地方自治在中国史上有没有建立也成为了目前的热点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讨论正方还是反方,都有一个共识,即都很清楚在国家体制范围内,地方自治的实现与完善,必须限制国家权力。毛泽东曾指出:“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很注意的。他们的制度和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同,但是它们发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研究。”尤其是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在地方自治方面的经验能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地方自治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分析了中国共产党的地方自治理论与实践问题,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日本地方自治的建立及其演变,最后,文章的第三部分探讨了中日两国在地方自治问题上的相同点以及不同点,分析了日本在地方自治问题上对中国的若干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