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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作为互联网腾飞发展下的必然产物,其既为广告主企业带来便捷、高效的线上推广模式,又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运营、发展带来高额利润。然而,法律规定缺失、法律定性模糊使竞价排名带来互联网侵权现象时,无法妥善追究侵权者之责任。在竞价排名中,广告主企业往往是网络侵权的直接侵权人,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无可厚非,但对于在竞价排名中起主导作用的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其是否应为该侵权现象负责?学界争议不一。而若无法厘清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责任界限,将对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广大互联网用户维权造成阻碍。因此,为了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定位及注意义务进行探究,本文将从四部分进行论述,以期得出初步定论。第一部分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义务来源初探。该部分从竞价排名的定性及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定位及其所发挥之作用进行分析。鉴于竞价排名的技术中立性,不同学者持有不同观点,而考量到竞价排名中所掺入的人工因素影响到检索排名的中立性,进而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检索利益,加之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不但具有主导作用,还获利受益,因此得出竞价排名具有广告属性之观点,并根据竞价排名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因无法履行服务商之一般义务所导致的侵权问题,推理出其在竞价排名应负合理注意义务。第二部分通过中外法律对比论述,得出域外立法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借鉴经验。尤其美国、欧盟及德国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细化分类,并为此规定了不同义务,该方法值得我国法律借鉴。此外,本文通过列举我国不同法律法规在网络侵权汉中所作规定的不足,以期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合理注意义务有更深入的认识。第三部分则从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尝试探究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范围及承担方式。通过分析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得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主客观过错与网络侵权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得出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侵权中承担过错责任。最后,结合竞价交易流程,为搜索引擎服务商设定了“梯度注意义务”。第四部分则从完善立法、设定制度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作出了完善建议,以期通过外在法律规范及行业内在自律等手段,指引和帮助互联网行业蓬勃有序、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