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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法治思想兴起以来,法律保留原则便是一个备受瞩目的课题,其旨在维持法律规范的效力,避免行政行为侵犯立法机关的权限,同时亦防范立法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放任行政机关的行为。对于人民权利的保护,确定立法与行政权力的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实践也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我们行政法学界,应认识到法律保留原则对规范制约行政权所起的重要作用,在借鉴国外成熟理论的基础上,抓紧对其本土化的研究,尤其要理清不同行政领域法律保留的范围和法律保留的程度。鉴于此,本文将就法律保留的相关问题做一探讨,文章除了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法律保留原则概说。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问题进行阐述。文章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得出了法律保留的一般概念。法律保留原则是奥拓.迈耶在君主立宪的宪制背景下提出的依法行政原理的内容之一,是法治国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对法律保留范围的确立标准进行阐述,进而概括出法律保留的范围。包括: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社会保留说与本质保留说、权力保留说、重要性理论、机关功能说等几种。第三部分,我国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况。视角定位于我国,分析了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的现实状态。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理论上早已引进。但是我们对其在理论上重视不够,导致了其在实践指导上极为有限。我国目前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理论应采用重要性理论,其适用的密度应该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行政规章等。法律保留适用的领域应该包括侵害行政、给付行政、内部行政等行政活动领域,法律保留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以保证行政权利公正合理地行使。第四部分,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与应用。着眼于我国实际,从法律保留原则与我国当前的行政法治入手。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评析,可以看出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上也有很多体现。社会在发展,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也出现了与时俱进的新动向。我们在吸收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应确立法律保留的保障机制,以期真正实现法律保留的价值,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第五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