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1985年实施第一部《专利法》到现在,专利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在这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专利法》经历了三次修正,从历次修正可以看出,我国专利制度在逐渐向国际靠拢,日趋完善。现有技术抗辩就是我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之后正式写入专利法的。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是由我国专利制度决定的,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实行登记制度,只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就授予专利权,再加上现代信息检索方式的多样化,难免致使某些本不应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这样就会产生大量本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专利或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这些被误授予的专利权就是瑕疵专利。这些瑕疵专利权的存在,必然会导致某些实施这些瑕疵专利者陷于侵犯专利权的纠纷。现有技术抗辩作为对瑕疵专利实施者在陷于诉讼时的一种救济手段,在国外已经适用多年,但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我国专利制度同德国一样采用职权分开制度,所以在我国之前的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如果被控侵权人主张原告专利无效,一般都会要求被控侵权方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结果出来之后才接着审理案件。然而我国专利复审时间一般都比较长,难免因此拖长诉讼时间,这样不仅增加了被控侵权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严重浪费了国家诉讼资源,因而就迫切需要一种切实可行又能使瑕疵专利的实施者快速摆脱纠纷的救济手段,而现有技术抗辩正是这样一种救济手段:被控侵权人可以不经过申请专利无效程序而可以直接运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行抗辩,从而达到不侵权抗辩目的。因为现有技术抗辩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还存在很多问题,断案法官还不能很好的把握现有技术的涵义范围、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条件以及运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方法等等,这些都有待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和解释。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原告李欣、北京燕赛流动检测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燕赛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长安检测设备厂侵犯专利权纠纷”这一案件的分析,得出案件焦点,引出全文。为了进一步分析案例焦点问题,在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现有技术抗辩概论,详细阐述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涵义和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依据,对现有技术抗辩与容易混淆的其他几个相关抗辩原则作了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文章第三部分通过对德、日、中三国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情况的简单介绍,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在我国应该全面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该部分最后得出本文案例实际上是在相同侵权范围内对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结论。文章第四部分重点阐述了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方法,最终提出自己的浅显见解以及对尚存争议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希望能对新专利法实施之后司法实践中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