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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保护农民居住权益免受城镇居民侵害而设立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制度,然其与日益加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城市化进程愈发脱节,问题频生,农民要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包括浙江省义乌市在内的三十三个试点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随后,国务院于2018年1月2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要对宅基地进行“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上述三十三个试点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其中以义乌市的改革效果最为突出,其早在2015年便开始进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本文将以义乌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范本,以探索“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之流转问题。首先,本文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特征及相关立法之历史演变进行阐述,明晰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概念与特征,梳理了我国立法层面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流转问题的历次变革。其次,通过对现有宅基地制度下使用权的流转现状进行研究,发现现有宅基地制度存在“宅基地存在闲置与浪费”、“私下流转严重但农民转让意愿强烈”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难以解决,损害受让人利益”这三个问题,并对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关的学说进行了总结。然后对“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学界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对观点进行了总结和评述。再次,本文对义乌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原因和改革的措施进行了总结,发现就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义乌市进行了“宅基地入市制度改革”、“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改革”和“集地券制度改革”。同时,对近年来全国和义乌市的宅基地纠纷案件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对2018年义乌市的宅基地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最后,本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进行了界定。并对此背景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六点建议:第一,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概念进行界定和明确,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第二,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适度放宽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的限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第三,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改革前应先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解决历史遗留的权属不清问题,并建立科学有效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价格评估机制;第四,完善宅基地上房屋的抵押制度,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第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参照建立“集地券”和“以地养老”机制;第六,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提出几点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