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领域里大额与可疑信息报告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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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因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9.11”事件的爆发掀起了以反洗钱为核心的全球金融反恐高潮。根据联合国1373号决议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调查恐怖分子资金往来。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反洗钱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突显。 反洗钱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转轨国家,反洗钱工作较成功的国家大都一是具有较完备的反洗钱立法,二是以金融机构为反洗钱的主要战场,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并以此为中心,建立了联合其他各相关部门的多部门反洗钱网络,三是积极、有效的与国际反洗钱组织或机构合作。而我国金融系统的反洗钱活动才刚刚起步,打击洗钱活动的金融监管系统薄弱,与国外成熟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 所谓大额与可疑信息报告制度,就是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在“黑钱”试图或首次进入金融系统的时刻,发现洗钱活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其采取措施,打击洗钱活动。大额与可疑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予以特别注意的交易包括所有复杂的交易、不正常的交易或巨额的交易以及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定期小额交易。金融机构一旦怀疑上述交易可能构成非法活动或与非法活动有关,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交易。 大额与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告是各国打击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文章首先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依次阐述了联合国反洗钱公约和法律范本、区域组织框架内达成的条约、专业性国际组织文件中关于大额与可疑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再现了大额与可疑信息报告制度的形成和演进过程。然后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来探讨实行大额与可疑信息报告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先从不对称信息理论的角度分析大额和可疑信息报告的必要性,进而从大额与可疑信息报告的成本和收益来分析金融机构与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博弈关系,最后针对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行为并结合国内情况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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