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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觞于英国的信托制度以其所有权与利益分离的独特法律构架为社会提供了一项优良的外部理财机制。信托分割了财产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使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受托人据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却不归属于受托人而是归属于受益人。分割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分割信托财产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使受益人无需承担财产管理的浩繁任务就能够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信托的这种法律特性使信托制度成为那些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自己管理财产的人的理想理财工具,同时,也为信托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弹性空间。在现代社会里,信托制度的运用溢出了财产管理的范畴,在投资融资、公益事业、社会保障乃至政治生活中都可以看到信托的身影。信托制度所具有的巨大弹性空间使信托制度不但在英美法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更日益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法律制度。我国《信托法》于1993年开始起草,几经修改最终于2001年4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实施,至此,信托制度从法律上被我国确认。但是,《信托法》出台后,我国的信托税收法律建制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而亟需弥补,不但如此,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信托制度的发展潜力非常巨大,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信托税收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关法律的规制才能充分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才能为信托制度实现其理财功能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法律平台。这就使得及时完善信托税收立法成为我国法律建设所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信托收益的所得税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建立中国信托收益所得税法律体系为研究指向。所谓信托收益所得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就信托财产上所产生的收益征缴所得税的一系列问题所构成的法律体系,这是涉信托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研究了信托收益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四个基本问题:信托的概念与特征,信托的种类,信托收益所得税的概念与特征及信托收益所得税的实践价值。前两个问题廓清了本文核心概念之一——信托的内涵与外延,构成了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第三个问题,作者在考察了所得税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抽象出了信托收益所得税的概念、特征,概括了它的基本内容,并将其基本内容分为共性问题与操作性问题两个方面;在清晰了上述基本概念之后,作者总结了信托收益所得税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实践价值的说明,揭示的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WP=3>第二章为英美法国家信托收益所得税法律制度评介。作者在这一章里基于信托主要导源并蓬勃发展于英美法国家这一事实,考察了英国、美国、加拿大与新西兰四个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收益所得税的法律建制。由于信托收益所得税所涉及的研究面十分广泛,为突出重点,本文在这一章采取了对上述四国该领域中的共性问题均予阐述、对操作层面的问题则选择各国突出的法律规定加以介绍的方法做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本章针对上述四国信托收益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特色进行了制度评价,并点明了部分制度对中国立法的借鉴意义。第三章为中国信托收益所得税法律制度建立的立法思考。在考察了第一章中的基础问题及评介第二章中各英美法国家共性问题及操作层面上的优势法律建制的基础上,作者从立法原则及一些具体法律制度的构想两个方面,对中国信托收益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思考。鉴于信托收益所得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本章所提出的立法原则以当前国际税制动态背景下的信托收益所得税的特别立法原则为思考对象。在这一设想过程中,作者既注意到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以及税制的世界性改革这些大背景,也注意到了中国所得税制度的现存问题;既对信托收益所得税中的共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也对一些操作性问题的具体处理提出了基本思路。在这一章里,作者的基本思路是:积极利用现有的理论去解决信托收益所得税中的共性问题,而对于那些只能随着时间累积而在实践中解决的操作性问题,则应本着充分尊重实践的态度,以第二章相关制度为借鉴,由中国信托收益所得税的未来实践决定其具体规制内容。信托收益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研究是一项涉及到多个学科、综合性极强的挑战性工作,它涉及到税收知识、财会知识和信托法律知识并要面对英美法国家与我国传统法律观念迥异的错综复杂的局面,但是其实践意义却是巨大的。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作者得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信托收益所得税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