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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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其心智生理不成熟、法律意识较为缺乏等特点,易被社会中负面因素等影响而引发犯罪。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多数未成年犯并不是重刑犯,后期服刑中减刑的力度也高于成年人,他们出狱后如何回归社会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因此,从惩治、改造、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惩罚犯罪并不是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所在,更不是最终目的,而改造和预防犯罪才是应有之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就是通过在刑事诉讼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成长环境等方面进行科学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特定程序后,应用于量刑以及个性化的矫正方案。该制度涉及法庭审理、庭审质证、刑罚执行等多个刑事司法环节,尤其对未成年人量刑及社区矫正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由来、发展、现状介绍为基础,将S省D市的探索实践作为切入点,以点带面,梳理目前该制度在国内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深入分析,提出完善建议。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通过介绍该项制度在国外的发展起源、相关理论观点和国内四种实践模式,对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概念和实践现状进行了简单介绍,引发对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当前现状的问题与思考。第二部分是S省D市的实践做法。该部分主要是结合D市法院的地域特点和审理实际,从微观角度展现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背景,对D市地域特点、整体案件数据分析、典型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实践做法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以个案问题分析和具体数据分析为主要抓手,由点及面,将D市社会调查的实践做法进行延伸思考,为我国当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共性问题及原因分析提供实践参考。第三部分是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困境与原因分析。通过对S省D市社会调查的实践思考,结合少年司法工作感悟,指出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包括适用率低、执行主体和启动主体混乱、社会调查主体资源不足、调查程序有失规范、调查对象存在选择性、调查方法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不足、调查内容过于形式化、调查报告证据属性模糊、异地调查协调不畅等九个方面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公检法司等部门对少年司法理念认同度不高、社会支持系统如部门资源、社工、志愿者等资源匮乏、少年刑事处分体系不完善等,为提出有针对性性的解决办法提供研究基础。第四部分是完善建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借鉴吸收有关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加快立法进程、明确调查主体、完善调查程序、创新调查方法、丰富调查报告内容、建立调查报告的审理程序、建立评估与管理机制等方法举措。特别是,在明确调查主体方面,自主探索提出了司法内部人员和司法社工相结合,共同进行社会调查的“1+1”双调查主体模式,以完善制度为着力点和落脚点,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发展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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