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野中的安乐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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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虽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具有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理论上,可以深化刑法正当化事由的研究以及推动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革;在实践上,可以为安乐死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以及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基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追问与思考,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以及科际整合的研究方法,本文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探讨中国人的安乐死观念,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首先考察了安乐死的世界潮流与中国现实,以便为后面的研究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在世界潮流方面,根据对待安乐死的立场不同,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判例合法化的国家以及安乐死非法化的国家。考察的方法,不仅是介绍现状,而且主要探寻不同立场的原因,这是许多之前的研究所没有的。在中国现实方面,安乐死仍是令国人莫衷一是的纠结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在于官方态度与民间立场的对立:官方对安乐死持谨慎、否定的态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安乐死在我国民间得到了大多数民众的拥护与支持。与此同时,学界在安乐死的理论研究上也鲜有进展,表现为四个方面的特点:讨论的前提不统一,理论不具有普适性,实证研究的不足,刑法学界通说持否定态度。在第二章,本文主要研讨了安乐死的内涵与外延,以便为后续的讨论奠定讨论的前提。在收集有代表性的安乐死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同属安乐死的法律概念,但是这些概念并不完全一致,可以概括为三点共性七点分歧。通过分析这些概念的共性与差异,在界定安乐死概念前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安乐死概念所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安乐死的实施目的只能是解除临终患者的痛苦;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必须是身患绝症、遭受无可忍受痛苦的患者;安乐死的实施前提必须坚守患者的主动、自愿原则;安乐死的实施时间必须是在患者濒临死亡的一定期间内;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医生;安乐死的实施方法应该是在伦理上妥当的;安乐死的实施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审查与批准。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安乐死的分类,比较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在考察安乐死既有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确立还原性、互斥性、区分性和价值性的判断标准,逐步排除了不属于安乐死的情形。认为:安乐死既包括积极安乐死,也包括消极安乐死。但是,如果从价值性的角度出发,需要在法学领域进行研讨的,也就是说本文的研讨对象只能是积极的安乐死。设定了共同的讨论前提之后,本文主要从实证与逻辑两个角度展开对安乐死合理性的探讨。从实证角度来看,通过选择十起典型的“安乐死”案件,从安乐死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展开对安乐死概念的具体考察。与此同时,又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展开研究,分析了无罪判决的逻辑以及有罪判决的思路。通过实证考察,可以得出三点结论:安乐死的概念存在混乱以及出路,安乐死的矛盾立场以及原因,支持或者反对安乐死的三点理由。从逻辑角度来说,要论证安乐死的合理性,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首先,要论证安乐死的正当性根据,这需要从死亡哲学、社会伦理以及医学三个角度进行。从死亡哲学角度来看,现阶段人类面对死亡的态度,是在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支配之下,坚持死亡的个体性与主体性原则,因此得以为安乐死提供理论支持。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如果坚持安乐死是为了免除患者痛苦的人道主义立场,正确地理解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并且注意到我国处于多元文化并存时期的现实,也能够接受安乐死。从医学角度来看,从道义论的立场来看,现代医德的内涵符合安乐死的价值取向;从后果论的立场来看,安乐死不会阻碍现代医学的发展。其次,又要反驳对安乐死合法化后果的担忧,说明安乐死合法化不会带来不良后果。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说明:安乐死合法化不会导致道德滑坡;安乐死合法化并不必然导致犯罪浪潮;否定安乐死无助于保护生命尊严。在上一章完成了安乐死的合理性论证,并且尽力排除了人们对安乐死的后果担忧。我们需要继续说明的是,既然安乐死是正当的,并且不会带来消极后果,那么在我国目前没有立法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安乐死的出罪问题呢?安乐死的刑法出罪机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安乐死的刑法学性质问题,即在刑法学上应该如何认定安乐死?通过考察既有的刑法学立场,可以发现不同的立场是基于不同的安乐死概念,所以要判断安乐死的罪与非罪,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安乐死。无论从犯罪圈的划定看,还是从刑罚的目的看,安乐死都无需犯罪化。安乐死这种行为的正当化依据,不能通过被害人承诺理论来解释;法益衡量说也无法成为安乐死正当化的实质原理;社会相当性理论虽然能够论证安乐死的阻却违法性,但是从眼下来看,还不适合直接从社会相当性理论出发,排除安乐死的违法性。基于期待可能性不存在这一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可以排除实施安乐死行为人的责任。二是刑法上具体出罪路径的设计。在考察既有出罪路径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从短期来看,我们可以在尊重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将正当化事由纳入到犯罪构成理论之中;从长远来看,应彻底改革中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或直接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或依据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本文第四章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但这只是一种现实性的处理方案,我们还需要寻找更为合理的理想化方案。也就是说,安乐死的非犯罪化是一种现实性的解决方案,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则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我们必须认识到,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应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权利追问,并做好相应的制度准备,比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推动临终关怀与医疗改革,与相关法律相配套。安乐死合法化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且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仅仅取决于立法的规定,而是需要经济基础、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社会价值观念甚至宗教观念等的变革,所以我们要采取一种渐进式的路径。具体来说,从目前对安乐死的定罪处刑模式逐步发展到特别减轻的处理模式、非刑罚化的处理模式、非犯罪化的处理模式;通过试点的方式来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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