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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即是共同犯罪理论,也被诸多学者认为是最“黑暗而绝望”的一章,而事前通谋问题也被包含在共犯理论之中,因而探讨事前通谋犯罪问题有很大的必要性,也因为其处于共犯理论中,也决定了其所具有的复杂性。文章在借鉴前辈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又加之对事前通谋问题的独特见解,对事前通谋问题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探讨,以志于能合理的解决事前通谋问题中存在的争议,确立起论文的理论观点,从而实现文章在刑法理论上与实践中的价值。论述共分为四部分来对事前通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事前通谋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概念的界定。笔者通过对通谋的史学方面的探讨,再结合我国刑法学界对通谋涵义的争议,指出通谋是一种客观犯罪的行为,是在沟通、谋议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犯罪行为,是要被刑法所评价的。笔者进而有对通谋的特征进行描述,在此基础上又对通谋与其相关联的概念进行辨析,更好的理解通谋概念。第二部分,探讨的是事前通谋中对“事前”的界定问题。不论是通说中以着手之前为事前同谋犯罪的分界,还是各论著中对“事前”处于不同的阶段的论述,笔者在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于涉及到界定“事前通谋”的时间问题,因此本部分也是一个关键点。此部分从三个方面对“事前”进行探讨,第一是界定“事前”发生的时间段,并分析各个论点,为后文的结论做理论支撑。第二方面讨论了“事前”即应是在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对“事中”通谋直接以共同犯罪来处理。第三方面是关于“事后”的犯罪问题,笔者在此分析了“事后”犯罪与连累犯的关系。第三部分,笔者探讨事前通谋与共同犯罪的问题。通过分析事前通谋与共同犯罪成立的问题,明确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在何种范围内事前通谋才成立共同犯罪,从而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在与相关共同犯罪的论述中,通过对犯罪集团、共谋共同正犯和共犯关系的脱离三个概念论述,为实践中解决此类实务问题提供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主要解决事前通谋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具体包括“全部实行”和“谋而未行”问题,以明确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参与通谋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及作用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