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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的稳定性及滞后性,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调查笔录。但出于司法实践中查明案件事实及解决当事人纷争等现实需要,律师调查笔录已经作为一项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因为该项证据与其他各项法定证据相较均有本质上的区别,其自身的特性使得其归被之于任何一类法定证据均有不妥。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笔录作为证据适用的相当广泛,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中,该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的补充,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直接言词原则无法落实的空白,从而为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当事人间矛盾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于宏观上接受律师调查笔录作为证据的适用,然由于我国立法上对该证据的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加之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认识不足及律师自身的原因,同时受我国传统的以和为贵情理因素的影响,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对该证据的具体适用方面态度并不统一。由于该证据的适用符合我国民众的价值选择,且将其列为法定证据并没有立法障碍,故为保障该证据的真实性,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可供操作的标准,立法上应当吸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参照勘验笔录的相关规定,将其直接规定为一项新的证据。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诸如落实对审制、完善该证据的公证制度及监督机制,以便该证据更好地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保障由此查明的法律真实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