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有二,第一打击犯罪;第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侦查的构建也应当包含有上述两个目的。现阶段我国的侦查活动多奉行秘密原则。这种情况下,从打击犯罪这一目的来说,确实能起到高效,彻底的作用。但是,侦查活动中的秘密原则也使得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诸如刑讯逼供、当庭翻供等情况的出现,冤假错案的造就,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侦查活动的不公开有关。因为,从本质上来说,侦查活动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而提供证据。由于缺少必要的公开,通过非法或不为人知的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便犹如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摧毁司法体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从程序法上对侦查行为做出合理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势在必行。换一个角度,对于侦查,如果我们能够从不公开转变为适当的公开,这样一来,许多问题便能迎刃而解。因此,侦查适度公开的研究,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变革,同样也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这两者犹如侦查适度公开原则的两条腿,缺一不可。本文的写作也即从此两点出发,以演绎、归纳、对比的方法,通过例证等方式辅佐,进而阐明用侦查适度公开原则来代替现有的侦查秘密原则之合理性,并对如何进行适度公开做制度设计。据此,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围绕侦查适度公开原则的定义及其价值意义来进行阐述。在此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侦查与侦查构造的相关理论,从而引出侦查适度公开原则的主体应当涉及哪些范畴;其次,笔者通过对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阐述,从原则上对适度公开做出了规定,也即适度公开在本质上就是一个多方主体相互平衡的概念;最后,笔者从上述两点的论述中,总结出了侦查适度公开原则的定义,即侦查适度公开原则就是在一定侦查构造下,享有公权力的侦查主体在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以适度的方式向相关主体公开侦查活动的基本要求。此外,笔者还就侦查适度公开原则的价值意义做了分析,认为侦查适度公开原则对与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完善程序主体性和程序正义性价都值有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联合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有关侦查适度公开原则的法律规定,并对此做出了简要评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并反思了我国有关侦查适度公开原则立法规定以及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围绕侦查适度公开原则与保守秘密原则之间的冲突及进路进行了分析。首先,围绕当今侦查活动的王牌原则之侦查秘密原则,笔者从其内涵、存在的原因及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其次,从两者所代表的不同的价值,即保守秘密原则侧重的是法的安全价值,而适度公开原则侧重的是法的自由价值,对两者分别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要从观念上将保守秘密原则转变为适度公开原则。第五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制度构建。这部分笔者围绕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和社会公众这三个重要的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的。对赋予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帮助权律师的在场权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方面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