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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抵御风险,总会不断地扩张规模和延伸产业链条。这种趋势表现在企业形态上,就是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随着关联企业成为国家经济中日益重要角色,关联企业之间利益的转移和输送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经济现象,控制公司在此过程中亦常常成为从属公司的债权人。但由于控制关系的存在,其债权较普通债权人债权在取得和实现等方面都具有天然的优势。从属公司破产时关联债权如何清偿,已经成为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问题。衡平居次原则就是其中一种积极的探索。该原则源自美国的深石判例,其通过将控制公司债权劣后受偿的方式,实现破产清算的实质平等。那么我国是否可以引入该原则解决我国从属公司破产分配时面临的困境?如何建立适于我国的制度框架呢?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通过对衡平居次原则在各国或地区的发展和理论内涵的探讨,对我国从属公司破产分配现状的分析,以及对该原则在我国法律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讨论等等,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首先在介绍我国关联企业普遍存在的基础上,通过具体的案例表明我国关联债权纠纷问题日益突出,从属公司破产分配时面临债权困境,并且通过分析从属公司独立性受到扭曲以及控制公司债权的各种优越性,认为破产分配时控制公司债权和普通债权必须区别对待,在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具有现实意义。其次从美国判例法角度引出衡平居次原则,并对该原则的内涵以及我国对待该原则的态度进行了简单陈述,通过将衡平居次原则与我国现有人格否认、撤销权等法律制度相比较,我国缺乏专门制度解决上述特殊问题,论证了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法律上亦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再次介绍了衡平居次原则在美国、加拿大、台湾地区等的发展和立法化,借鉴其合理元素,寻求我国立法上借鉴和引入该原则恰当的切入点。最后是对我国如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阐述。文章通过法理分析和具体分配方式比较,指出该原则为补偿性原则,目的在于使从属公司利益回归到未受不当干扰的状态;进而具体的从保护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分析和论证,初步完成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框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