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是其直面侦查权力的场合;同时对于侦查机关来讲,侦查讯问程序对于其侦破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甚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然而,由于在侦查讯问程序中主体的角色不同,决定了主体双方的利益具有冲突性。在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的一个现状是,作为主体之一的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方面异常强大,而另一方主体犯罪嫌疑人却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是说,在侦查讯问程序中权利与权力结构失衡,即侦查讯问权力(利)失衡。而这种权力(利)失衡的结果是侦查权力容易被滥用,犯罪嫌疑人缺乏人权保障措施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因此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使侦查讯问程序中失衡的权力(利)结构达到平衡状态,从而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文章分为以下七个部分来展开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通过对宪政中权力平衡理论的分析,提出在侦查讯问程序中也可借鉴适用该理论,即在侦查讯问程序中利用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这两种手段来实现侦查讯问程序的权力(利)平衡。第二部分是对侦查讯问程序权力(利)平衡的概述,主要明确了侦查讯问的概念和性质,同时对侦查讯问程序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以及侦查讯问程序的权力(利)结构及其平衡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各国侦查讯问程序权力(利)平衡的立法予以简要考察,主要是选择了有代表性的国家,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第四部分分析了构建侦查讯问程序权力(利)平衡的价值,在于有助于实现侦查讯问程序中的控辩平等、实现程序正义从而保障人权和实现实体正义从而更好地惩罚犯罪。第五部分通过数据和一些典型案例介绍了我国侦查讯问程序权力(利)失衡的现状,并对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剖析。第六部分是文章的主要内容,该部分详细阐述了如何在我国实现侦查讯问程序的权力(利)平衡,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建议,前半部分是权利制约权力体系,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录音录像权、其他侦查权利(关于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方式);后半部分是权力制约权力体系,权力包括司法权、行政权、侦查权力的内部平衡。第七部分是文章的结语,在这一部分笔者指出在实现侦查讯问程序权力(利)平衡的同时,我们仍然面临着两个问题,首先是提高侦查机关对实物证据的采集能力;其次是需要提高国家整体的法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