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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先后经历了以合作化为表现形式的统一经营阶段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制度设计的分散经营阶段。本文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是:上述两种制度安排最初产生与形成的社会基础与内在机理究竟在于何处。为此,笔者分别选取了河南省的“人民公社第一村”与浙江省的“包产到户第一村”为展开研究的案例,从挖掘两个村庄的“村庄底色”即社会基础开始,探寻两种制度设计得以形成的社会土壤和原初动力。 由于本文分别对两个个案村进行研究,因此如果从时间先后顺序上来看,本文的第一部分是指文章的第一章与第四章,两章分别就两个个案村庄的社会基础进行研究分析,时间聚焦在1949年以前,这是进行后续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是指文章的第二章与第五章,这两个章节主要关注的是统一经营制度与分散经营制度分别在两个个案村发芽生根的过程,时间聚焦在1950年至1958年前后,统一经营制度最终得以确立与曹埭的分散经营尝试均发生在这一时间段;第三部分是指文章的第三章与第六章,这两个章节的任务是集合前两个部分的研究,并在其基础上分别对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在两个个案村产生的社会基础与内在机理进行深入剖析,是全文的高潮与核心理论分析部分;第四部分为第七章,其内容是对全文分析逻辑进行归纳、概括、总结,并回答文章开始提出的:我国农村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形成的社会基础与内在机理究竟“潜藏”何处。 本文所遵循的理论逻辑与基本结论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显著,在传统社会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在截然迥异的自然地理环境下,每一个特定的村庄都很可能专注于不同的生产经营内容,遵循着特定的劳动生产习惯,形成了差异巨大的精神文化氛围与信仰指向,遵守着特定的生产生活的秩序和规则等等。它们是使一个村庄区别于其他村庄的“与生俱来”的“天性”,也是深刻解读一个村庄底蕴所必须加以了解的社会基础,更是影响一个村庄发展走向的、不可忽视的决定性因素。当某种特定的国家制度安排加诸于某个村庄之上时,或许与该村原有的村庄底色相契合,从而起到推动村庄发展的作用;当与该村原有的村庄底色不相契合时,则可能引起制约村庄发展的后果。如刘庄之所以对统一经营“情有独钟”,就是因为原生的村庄共同体与次生的建构型共同体相契合,而曹埭之所以选择分散经营,则是因为村庄社会基础中的种种因素均指向于分散。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充分尊重特定区域的特定社会基础与发展习惯,力求国家——社会间的良性互动,避免出现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