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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展,越来越多的农用土地被征用为非农建设用地,从而导致大批失地农民的出现。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格局和各项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与土地相关的一些权益。土地的被征用打破了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后的养老保障的传统做法。相对来说,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缺乏就业优势,难以获得稳定的就业岗位。这就使失地农民处于一个无地、无文化、无就业保障的真空地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的覆盖面还不是太广,有的失地农民参加了,有的失地农民则没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相对比较脆弱。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如果不能保证他们的生活安定和免除养老后顾之忧,将产生巨大的社会隐患,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概念作了界定,综述了国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的新动态,并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的理论背景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以经济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着眼点,运用个案研究方法,以山东省烟台市为例,通过对1名决策者和12名失地农民进行深度访谈来收集所需资料,并对收集资料进行整理和总结。通过访谈发现,烟台市参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推行新农保试点时,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其中。然而,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文件和方案看起来简单,思路清晰,但实际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操作起来很难落实,存在很多问题——既有历史遗留问题和法制建设落后等客观方面问题,又有工作人员工作开展不力和职责权限不够明确等主观方面问题,还有失地农民觉得制度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险层次单一、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土地补偿费大部分都用于养老保险费等问题。最后,笔者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多元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建立政府管理、统账结合、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模式,加强社会监管,建立失地农民生活补贴制度,提高土地补偿费标准让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文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