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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通过了新《民事诉讼法》,并在第56条增设了第3款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为救济第三人权利提供了另一可行的途径。该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具有补充性和变更性的特点,并且与我国之前的设立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形成一套系统的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通过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比较,进而实现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法理上的性质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比较分析与我国其他相关诉讼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的异同点来更好了解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同时理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以及边界,积极探索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程序构建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