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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大陆法系,亦或是海洋法系,地方立法在其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更是如此。民主化与科学化是整个法律文化的总旋律,不言而喻的是,程序在法律中有着独特的魅力,在地方立法活动中也从某些角度影响到地方立法的完善与架构。在邓小平同志引导的改革开放的暖流里,我国进行了将近四十年的发展,不论是从科技、文化还是从教育、卫生等方面,都有着可喜的进步。“法律不是独立的,法律是与其他社会方面不可分割的集合。”,法治发展更是在这将近四十年的光阴里得到了长足发展。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地方立法程序从总体上来讲还处于探索与发展。完善阶段。由于我国自身的独特原因,“官本位”思想在法律、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有影响,并且还有加深的趋势。地方立法程序也就针对这种思想主导下的国情,进行一系列的课题和挑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任务之艰巨,首先要从尊重程序做起,而程序之源头,首先应来自立法,地方立法是立法活动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程序的科学性与否,将决定着由《立法法》倡导的各级地方立法体系建设的有序运作与否。不可空有理论,但没有理论的指导,实践必将是坎坷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地方立法程序是建立在对地方立法程序理论的深入研究与探索之上的。对于程序的内在价值与所遵循的原则的理解,是建构起科学的、民主的地方立法程序体系的核心基石。我国疆土之广袤无边,可以说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也给地方立法带来的相当多的不便。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特色,应该建立起适应本地区发展与适合本地区管束的法律,让法律服务于经济、文化,最终是人类自己。但特色不能是违背上位法的藉口,《立法法》对于各个地区的自有立法也有指导作用,也使得地方立法理论应遵循《立法法》的规定。[1]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能走的更远、看得更远。之前对于地方立法的实践活动,其中取得的成绩也好,问题也罢,我们都可以加入对于地方立法理论研究之中,拿来作为印证理论的佐证:。本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地方立法程序的概述,简析地方立法程序及其特点、功能,以及程序的构成;第二部分主要讲现阶段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即地方立法编制规划过程中,地方立法起草提出过程中,地方立法审议修正过程中,地方立法表决公布过程中这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第三部分对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相关对策:首先从地方立法编制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其次,地方立法起草提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提出提出对策。再次,地方立法审议修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法案审议和法案的修正案制度提出对策。最后,地方立法表决、公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法案表决和法规的公布提出对策。这些都旨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