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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解决的是哪些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及哪些不应予以公开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焦点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论文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实践中如何进一步明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问题。第一部分简述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内涵,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确立的一般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可分割原则。同时,在结合世界其它国家经验基础上确定我国信息公开范围的方式应为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目前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为: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受上位法影响较大。我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的保密传统的国家,《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上位法大多是上世纪制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相悖,制度之间存在冲突性及矛盾性。《保密法》作为传统行政法制的产物,国家秘密的范围非常广泛,已经不适应时代的需要。《档案法》、《统计法》对档案、统计数据的保密程度较高,难以发挥档案及统计数据在信息时代的作用。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免于公开的范围难以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规定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时,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列入了免于公开的信息范围,这是借鉴国际上相关经验的集中表现,规定本身采取的也是列举的方式,理论上是希望尽可能地限定免于公开的信息范围,从而宽泛地保障信息公开范围。然而,国家秘密在我国更多的是受《保密法》的调整,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目前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必然导致实践中免于公开的信息范围难以界定,容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此基础上,从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分析了这些现有制约因素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影响。第三部分对于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提出了几点建议。出台我国《信息公开法》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笔者认为着手制定我国《信息公开法》有现实的必要性和操作的可行性:现行行政立法导致法律衔接不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立法经验及立法现状促使《信息公开法》尽快出台;出台《信息公开法》对完善我国信息公开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应进一步明确我国信息公开范围的确立标准——“公共利益原则”,并确定公共服务信息必须公开、公共利益信息及私人利益信息不公开。为保障我国信息公开范围最大化,还应准确界定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通过合理界定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兼顾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及隐私权、商业秘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