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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运输方面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危化品生产、流通以及其储存量的增加,不仅仅为我国的经济带来了新的繁荣和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重大的污染问题。从2004年惊动全国的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到2005年吉化爆炸所引起的“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到2006年在甘肃徽县发生的“血铅超标事件”和湖南岳阳出现的“砷超标重大水污染事件”,再到发生在云南省的“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直到发生在今年的“天津滨海特大爆炸污染事件”,可以说,这些都是由于危化品而引发的一系列污染事件。这些接连不断的危化品污染事件的发生,提高了人们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同时,这些污染侵权,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赔偿责任问题。在解决这类问题时,为了更好地使受害人满意,也得到社会人们的一致赞同。本文试图对危化品污染侵权的赔偿责任问题进行探析。显而易见,危化品污染侵权的赔偿责任问题是本文的重心。纵观全文,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言;第二部分:危化品污染侵权及其赔偿责任问题;第三部分:危化品污染侵权之危化品单位的赔偿责任;第四部分:危化品污染侵权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赔偿责任;第五部分:危化品污染侵权之政府的赔偿责任;第六部分:结论。就全文分析,最主要的部分集中在三、四、五三个部分,其内容对全文的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危化品的认识和对危化品污染侵权的相关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深入分析,结合实务,找到了对于危化品污染侵权的合适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方式、赔偿责任范围。根据现在的国内立法,文章在每个部分的后面也探究性的提出一些立法不足,最后,针对每个问题也都尝试性地给出了建设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