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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出现较多非法占有死者随身财物的案件。其中对这类案件定性问题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关于非法占有死者随身财物行为定性问题,主要涉及三种情形:一是出于劫取财物的意图杀害被害人之后取得死者生前财物的情形;二是杀害被害人以后临时起意,而后拿走死者随身财物之情形;三是与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无关的第三人拿走死者随身财物之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界均主张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上处理意见不一,有较多支持者和倡导者的学说主要有盗窃罪说、侵占罪说、区分定罪说、无罪说等学说。虽然有多数学者倡导将此认定为盗窃罪,但说理的理由不尽相同,大致有死者占有说、死者生前占有说、死者生前占有延续说、继承人占有说等认定理由。有些认为应当定性为侵占罪的支持者提出我国应当引进脱离占有物侵占罪的建议,但是立法修改繁琐且不易,所以又有学者主张对侵占罪法定的犯罪对像作扩大解释,即将死者随身财物解释为“遗忘物”,这些均为将行为人取得死者随身财物的行为评价为侵占罪,提供了判断依据。研究该定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先要充分理解非法占有死者随身财物行为中的占有。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刑法上的占有越来越受到民法中的占有之影响,民刑领域的占有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通过对非法占有死者随身财物行为定性的现存学说的逐一阐述与分析,吸收借鉴各种学说的合理之处,自行提出定性非法占有死者随身财物行为的标准,即依据行为人取得死者随身财物的场所的不同进行区分定罪,希望对实践中解决非法占有死者财物的相关疑难案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