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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特性使得与其有关的法律规制应当以动态的行为和过程为对象,因此,程序法治化成为规划法治化的核心。行政规划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划的编制程序,二是规划实施过程中对规划申请的审批程序和调整程序。由于行政规划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以及类型的多样性,不同的规划应当在程序的选择和适用上有所不同,其程序的侧重点也应有所偏重,但是行政规划程序立法中的最低标准程序分为规划拟定、规划公布、规划确定、规划实施与变更这几个程序。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有关规划的程序性规定应当以上述核心程序为基础,属于行政程序法所调整的规划行为,在其他法律未作出与该法不同规定的情况下,均应适用该法的程序规定。笔者对我国目前行政规划程序制度中有关这几个程序规定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其原因作了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立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规划程序的概念、立法必要性以及未来立法中的最低标准程序规定。行政规划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出规划蓝图,并做出对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特定设计与规划的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具体包括规划拟定、公布、确定、实施与变更这几大程序。行政规划程序的立法必要性表现在:有利于调整和整合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利于制约规划实施主体;有利于规划争议的顺利解决。第二部分是对目前我国有关行政规划程序法律中这几个步骤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得出结论为:尽管与中央一级规范相比,地方一级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更为健全和完备,但整体上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存在一些共同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行政规划拟定程序的主要环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规划公布程序亟待进一步完善;行政规划确定程序的缺陷;行政规划实施与变更程序缺乏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制和有效救济手段。第三部分介绍我国未来行政规划程序立法的完善,本文针对以上我国现行行政规划程序中存在的缺陷,首先提出了调整和完善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必要性和模式选择,然后相应的从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立法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包括拟定程序的完善;公布程序的完善;确定程序的完善;实施与变更程序的完善,以期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