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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犯罪被界定为“孤立的个人侵害整个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强调对犯罪人的国家追诉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强调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其权益往往被忽略,损失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弥补,于是导致被害人生活贫困、精神创伤无法弥补,对社会和法律失去信心,甚至转变为犯罪人。近年来,随着对这些问题的反思和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重新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我国在这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努力。但实践中由于刑事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方式单一、保障实现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机制不完善等各种原因,使我国被害人实际获得赔偿的比例非常低。如何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多种保障机制,保障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成为本文探讨的重点。论文的主要观点如下: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首先对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界定,为下文内容的展开作出限定,在此基础上对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对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和相关主张进行阐述和论证,从历史、理论层面阐明实现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实现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通过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实现状况的实证分析,从立法及司法层面揭示出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实现不足的负面影响,阐明实现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域外模式之考察及其启示。国外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的求偿模式各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附带式求偿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平行式求偿模式。附带式求偿模式与平行式求偿模式各有利弊,我国采取的附带民事诉讼与附带式求偿模式又有很大不同。通过对国外刑事损害赔偿实现模式的考察,以期能对我国刑事损害赔偿的实现提供借鉴和参考。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实现的对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实际获赔率低的实际情况及其原因,综合国内刑事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的成果,借鉴国外实现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认为应从立法、司法上建立和完善以下几方面制度和措施来全面实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并赋予刑事被害人程序选择权;赋予侵财类犯罪的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建立刑事损害精神赔偿制度;完善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制度和措施。并建议在刑事程序中运用刑事和解实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此外应构建和完善国家补偿制度、保险制度等多种被害人损害救济途径,以全面保障被害人损失的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