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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这轮全球性金融危机改变了国际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剧烈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恶化了银行业的经营状况,并加大了各国银行所面临的种种风险,而在危机中受重创的欧美银行业也正在面临一个根本性的结构调整。危机意识推动着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而巴塞尔协议Ⅲ便是该种国际共识下的产物。中国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中国银监会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并及时将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精神融入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未来一段时间我国银行业的新监管标准框架。自巴塞尔协议将资本监管确立为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之后,学术界便对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风险的覆盖效果进行了不断的研究,其中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资本充足率要求不论是覆盖银行风险还是制约商业银行风险行为,都产生了一定的正面影响。在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出台以及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对预防银行风险的效果,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选取了我国16家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2003-2010年的年度面板数据作为分析样本,比较分析各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变化情况,并着重研究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其承担的风险所产生的影响。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对降低银行自身所承担的风险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针对我国资本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商业银行的自身特点出发来探讨符合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