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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是国家基于维护法律秩序之必要及满足社会大众之保安需求,对于特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以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进行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保安处分是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而产生的,是刑事实证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论战的产物,是近代刑罚理论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发展演变的直接成果。保安处分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近百年来,保安处分制度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确认,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善。刑罚的目的在于防卫社会,保卫法益,并对行为人加以教育和改善,使之同化于社会,这与保安处分并无多大的区别。保安处分与刑罚的终极目的是同一的,都是防卫社会、保全社会,并且在实践中保安处分与刑罚可以代替或选择适用,已说明二者在本质上无异。公正、效益、人道三个当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法理对法的价值目标的一般设定,体现在刑罚的适用方面,也体现在保安处分的适用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在没有正式确认保安处分制度的前提下,其实也规定了各种不同性质的保安措施。这些保安措施分散地规定在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中,分别属于刑法上的保安措施和行政法上的保安措施。因此,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保安处分之名,却有保安处分之实,这是预防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使然。但是,也正是由于我们不能正视保安处分预防犯罪、保安社会的现实功能和现实需要,对保安处分存在种种偏见和误解,未能正式确认保安处分制度,以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有关于各种保安措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虽然大量适用着各种保安措施,但却缺乏系统全面的关于保安处分的立法规定。对于我国是否应当设立保安处分制度以及保安处分制度是否使用中国国情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而结合当今中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我国建立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应从完善现有的保安措施开始。从我国目前保安处分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我国没有成熟的保安处分理论;另一方面,保安处分之所以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并不完全在于是否有一部保安处分法,关键在于司法者有无重视保安处分的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现有的保安措施十分重要。同时,在时机成熟时单独制定一部《保安处分法》,对保安处分的种类、实体内容、适用机关、诉讼程序、执行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