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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涉及的技术标准也在不断革新,由技术标准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产生,究其根本,这些纠纷是由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独占性与技术标准的公共性、开放性之间的矛盾引起的。标准必要专利(SEP)是由专利权被标准纳入而产生的。各国实践中必须面临的难题就是怎么在尊重标准化下的知识产权与保护SEP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利规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冲突最典型的领域之一,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都极具复杂性和争议性。本文就是基于以上背景而产生,希望通过对SEP的法律规制和FRAND原则相关规定的发展的分析,结合国内外经典案例,归纳国内外的趋势性做法,对其进行可预见性研究。对于这些焦点问题,虽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国内外学者通过大量探讨,也得出了一定的成果和结论。众多标准化组织对于知识产权政策中的相关问题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在该领域内,美国和欧盟也有大量的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并且我国也逐步加速了发展。据此,笔者使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了SEP反垄断中FRAND原则适用研究。大量实践表明,标准必要专利在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很容易违反FRAND原则,进而涉及反垄断法中的问题,也即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的地位的认定,实践中就具有复杂性;以及对FRAND许可费用确定、滥用禁令等问题,理论界也有很多争论,但通过对国内外典型判例的研究分析,能够对这些问题的主要观点和发展方向有一定的预见性。其中SEP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主要矛盾关系是焦点,该怎样解决好矛盾,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由于SEP的问题比较繁复,各国的理解认识和实践都还在不断的探索中,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我国目前在标准与专利立法上,是采取关注公共利益还是私权保护的原则,也有众多争议。所以各国应该对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达成共识有一个合理的预期。目前,不仅众多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在逐步完善,中国对于SEP制度的制定也呈现出了新趋势。但无法否认的是,对于SEP的行使是否违法的认定,实践中怎样具体运用的问题,中国的立法仍缺乏相关规定,而相关政策的不完善也不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在该领域经验丰富的欧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尽快出台关于如何具体实施SEP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完善,增强对SEP滥用的调整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