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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和司法改革深入期,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导致各类财产性犯罪案件频发。在财产性犯罪中以盗窃罪最为突出,一些盗窃案件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有些案件中出现以公开平和方式窃取方式作案,比如许霆案、天价葡萄案等,而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不同、法官法律素养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标准不同,从而导致审判结果容易出现同案异判,有定盗窃罪、抢夺罪,甚至是侵占罪。因此有学者提出新观点:“盗窃方式不再限于秘密方式,公开行为也可成立盗窃罪”,此观点得到一部分学者的支持。“公开盗窃”理论依据采取直接照搬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主观地解读两罪的认定,将盗窃的秘密性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使得一直以来认定为抢夺罪是公然夺取财物行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财物行为的传统通说遭到颠覆。使得民众的惯有法律观念出现疑问,也没有考虑国外的立法模式是否适合我国法律环境,是否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原有标准出现模糊,超出我国法律文化预期,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因此,如何明晰地界定盗窃罪和抢夺罪的边界,这是很重要的学理研究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工作。“公开盗窃”难以划清盗窃与抢夺的边界,给审判实践也带来定罪难的问题。“公开盗窃”的本质属性为公开、平和非暴力手段,即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且不对受害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盗窃行为。把我国盗窃的立法沿革和域外不同国家的盗窃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英美德日之所以认为盗窃不限定秘密性是因为没有设定抢夺罪,是将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等罪名合一的大盗窃。相反回顾我国历史沿革,盗窃与抢夺由来已久且又相对独立,故而在研习域外的理论的同时结合本国特色,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一、从犯罪行为上看在公开盗窃当中行为人罔顾被害人的感受,当面谋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昭彰,超出了盗窃罪所能容纳的范畴,构成抢夺罪毫无疑问;二、文理解释方法的阐述中“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用“秘密窃取”四个字解释盗窃罪,这种文理解释才是恰当的,不能单纯只考虑字面含义、生硬地直接照搬,“盗窃”的含义并不当然等同于“公开窃取”,还需要符合法律的语义环境;三、从司法解释来和相关法律规定看,所谓“公开盗窃”的案例,行为人在主客观上都不具有秘密性,采取以平和的方法公开窃取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夺罪。所以我国法律实践中不采纳“公开盗窃”,应当坚持维护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罪质内涵。与此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完善我国法律实践中审判理论依据,规范司法行为,使得公平正义能够切实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