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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工作具体承担的主体,在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还不完善,在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司法鉴定人选任、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与不足。因此,应尽快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以适应现代诉讼活动快速发展的形式。作为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缺陷直接妨碍了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作用的发挥。如何变革现有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我国专家、学者们看法不一。本文在研究司法鉴定人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分析的方法对比研究了世界两大法系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从中发掘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之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对策。本文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司法鉴定人制度概论。本文重点介绍了司法鉴定人的定义,总结了司法鉴定人的特点。比较了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证人,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概念上的区别。同时还给出了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概念,介绍了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关系。第二部分,两大法系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考察。从当代两大法系的司法鉴定的实践出发,研究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选聘、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证人承担和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人的任职资格、选任、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承担。在分开叙述两大法系关于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后各陈其利弊并分析两大法系司法鉴定人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成因。指出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揉合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优点,但是还存在着缺陷。本文重点总结了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中的鉴定人的资格认定、选任、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的缺陷并分析了造成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缺陷的原因。第四部分,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完善。本文探讨了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前提,指出我国在移植国外法律制度时一定要切合我国的法律传统。重点提出了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改革要与我国诉讼模式渐进式改革相一致,逐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资格、选任、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度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