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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从业禁止是针对因实施与职业相关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人民法院禁止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刑法修正案(九)》明确“预防再犯罪”为该制度的适用根据,以人身危险性作为法官判断的基准,具有保安处分的性质。刑事从业禁止的增设昭示我国刑事立法的功能转变,但该制度的适用区别于传统刑事制裁模式,国内缺乏类似制度的实践经验,且对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研究多集中于理论层面。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能脱离实践的分析,因此通过对于刑事从业禁止判决案例的统计总结,针对现实存在的具体问题提示相应的司法对策具有必要性。文章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从业禁止概述。为区分该制度与行政性从业禁止措施,首先应将该制度统称为刑事从业禁止,并在此基础上简练概括该制度的定义。立法赋予刑事从业禁止特殊预防的功能,刑法的提前介入响应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同时可促进从业禁止的行刑衔接、弥补自由刑的内在功能缺陷。刑事从业禁止作为新增制度,在适用对象、适用根据、适用措施、违法后果及法条竞合等方面都区别于其他刑事处遇措施。第二部分是刑事从业禁止的性质辨析。刑事从业禁止不具有刑罚属性,与资格刑的法律内容差别显著,不应将其定性为资格刑。刑事从业禁止与非刑罚处罚的适用条件与具体措施均不同,将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定性为非刑罚处罚系对于该制度形式要件和实质内涵的误解。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完全符合保安处分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不能因缺乏对于保安处分的明文规定,否定刑事从业禁止的本质属性系保安处分。通过正视刑事从业禁止的保安处分属性,来进一步审视该制度的司法适用。第三部分是形事从业禁止的适用现状。根据对136份相关判决的统计分析,总结出刑事从业禁止的司法现状。统计内容包括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适用内容、法官裁量及控辩双方对于从业禁止的态度四个方面。其中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涵盖该制度适用罪名、刑罚类别;适用内容包括被禁止从事的职业类型和期限;法官裁量主要指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现状;控辩双方的态度通过犯罪人有无上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有无抗诉得以体现。第四部分是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问题。基于第三部分的现状统计,分别从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方面对该制度的司法现状进行总结,主要发现以下问题:其一,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较窄;判决刑事从业禁止的法院较少,且刑事从业禁止适用的罪名及刑罚类别极有限。其二,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方式存在瑕疵;禁止期限过于机械化,禁止的职业范围也极为模糊。其三,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与缓刑、刑罚变更等制度不相适应,且部分法官对于该制度溯及力的认知及适用标准的表达均不明确。第五部分是刑事从业禁止的司法完善。因国内缺乏类似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司法经验,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中可通过借鉴保安处分的适当性原则、重视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机制,从宏观方面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层面还应明确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标准和适用对象。刑事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可先考察部分法律、行政法规有无相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但具体适用条件和期限仍需限定在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