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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中德两国贸易往来愈见频繁。无论是中国公司在德国投资,还是德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它们都将不可避免地与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相接触。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是投资顺利的首要条件。而相反,如怠于遵守,则往往会面临包括巨额罚款在内的严厉处罚。因此,合规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频频遭受巨额罚款的事件,便是其重要性的反向例证。要保证公司内部合规功能的实现,其需建立相应的合规组织。中德两国法律法规都对公司内部合规组织的构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本文拟对这些要求进行分析,以期为合规组织的构建提供较为清晰的参考。首先,鉴于跨国公司多为股份公司,本文主要着眼于对此类公司合规要求的探析。其次,由于德国合规制度自引入以来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了,现今已处于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而我国的合规制度尚在起步中,本文通过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的方式,发现我国现行制度中的不足,并从德国法中为其寻找借鉴。再次,由于银行、证券及保险这类领域较之一般股份公司所面临的合规风险较高,其公司的合规要求也相应较高。因此,本文还特别对这些领域的合规要求及其特殊性进行分析。最后,2014年1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一项全球适用的合规指引ISO19600,该指引体现了国际合规发展的新方向,本文亦将对此进行分析。本文的引语主要着眼于合规问题的现实意义,通过简析跨国公司违规遭受严厉惩罚的案例明确合规的重要性。正文第一部分,首先从定义入手,对中德两国“合规”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其次,明确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并因这些风险,依据两国各自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及其高级管理层需承担的相应责任。正文第二部分,分别对中德两国一般股份公司的合规要求进行分析,主要着眼于德国的《股份法》与我国的《公司法》。尽管,德国的合规研究已有颇有历史,但现今公司立法并没有将其明确纳入其中,因此,作者还将放眼并不具备一般法律效力的《公司治理法典》,以期从中找到合规的依据。正文第三部分,分别对中德两国银行、证券、保险类股份公司的合规要求进行分析,这类公司具有合规风险较高的特殊性,因而,两国法律都明确对其合规要求做出了详致规定。正文第四部分,着眼于ISO19600对中德两国影响的对比。鉴于我国就合规制度的相关研究尚在起步阶段,这部分ISO19600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德国的影响上。正文的最后部分,对全文进行了一个简短的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