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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票据制度与合同、公司制度一起,构成了市场经济三大基本工具。自票据产生以来,其在加快商品交换的速度及推进规模化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极强的流通性。迄今为止,尚未有一种流通工具能够完全替代票据。作为藉以达成并发挥票据经济效用使命的一项基本规则,票据行为无因性是票据法律制度的灵魂。何谓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其缘何产生,又如何在国际间得到统一,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后,怎样理解学界形成的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理论,相对无因性理论有何疏漏,如何确立票据行为无因性,本文围绕此类问题开展分析和探讨。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票据和票据制度的历史。票据法,是在欧洲中世纪末商业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起初,票据法由商人团体的规章、惯例和商人裁判所的判例组成。随着商事制度的发展,这种习惯法逐渐演变为成文法。从历史来看,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由来已久。简单概括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就是指票据权利的创设、转移、涂销不依赖于其行为的原因关系。世界上形成了三大票据法系,法国法系、英国法系、德国法系。法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支付作用和银钱输送功能,未将票据作为信用、流通工具,故而不区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英国、德国两大法系则更注重票据的信用、流通功能。它严格区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在二十世纪30年代,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通过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等一系列票据法公约,后被世人统称为“日内瓦票据公约”。其以德国票据法系为基础,参加公约的国家,基本上都属大陆法系国家,包括绝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以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日内瓦公约”颁布后,各国的票据立法,均承认票据的无因性。法国及以法国票据法为蓝本的国家也参照“日内瓦公约”改弦易辙,确认了无因性规则。票据法在国际间的统一是大势所趋,适用无因性规则,能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通,更方便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部分,评述了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的态度。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我国尚未采用票据绝对无因性规则。在票据法制定过程中上,立法者为了防止有人利用票据骗取资金,法律要求票据关系建立在真实的经济关系上,在立法上未严格确定票据行为无因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票据的行政规章,也一直否定票据的无因性。正因为我国法律制度未明确规定票据行为无因性,导致了在司法裁判领域长期存在争论和分歧。在发生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往往主张票据具有无因性,另一方当事人则常常主张票据的有因性。而在《司法解释》出台后,于票据法理论研究中,出现了相对无因性理论。其观点为,在票据流转中,直接前后手之间的关系为有因性,间接前后手关系为无因性。第三部分,评价《司法解释》第14条。票据法的宗旨是“鼓励票据交易,助长票据流通”,并非否认对安全的保护,而是在安全的“动”、“静”两方面进行平衡,动态的安全指票据流通的顺畅,静态的安全指对持票人的保护。相对无因性理论主张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也立足于动、静两方面安全的考虑。本段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认为,相对无因性观点的提出,具有一定的新意,但其仅仅对我国票据立法存在的缺陷作了部分解释,但自身仍有理论漏洞:第一、《司法解释》第14条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科学规律;第二、《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内容违反了法律行为理论;第三、《司法解释》第14条尚无法解决现有票据法条之间的冲突。应该认为,适用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应当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的适用与不当得利规则的适用并不矛盾。所设定票据债权能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并且,现有法律规范能够解决适用无因性规则带来的循环诉讼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应确立无因性规则,对《票据法》第10条进行评价,建议将该条文予以删除。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强行分离的策略,反映了票据流通的一种客观要求。通过立法的干预,在票据法中设计了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票据的流通性自然就大大加强,交易主体就不必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调查前手之间的交易情况,交易速度也自然加快。本段从票据信用工具、流通功能和文义效力三方面,论述了票据行为无因性是票据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于票据法律制度到底是主张有因性还是坚持无因性,各种说法的焦点在于我国《票据法》第10条。应当认识到,《票据法》第10条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但是,《票据法》第10条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而且票据法律规范极具技术性与国际性,伴随着全球一体化发展,向国际间正努力制定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我国票据立法也不能独立于国际之外,在修改票据法的时候,应当坚持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删除现行《票据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