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我国民间借贷不断增加,民间借贷案件层出不穷。但是我国法律尚不健全,缺乏健全的民间借贷立法。这就对司法实务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也影响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没有对商事性民间借贷和民事性民间借贷区别立法,对民间借贷也是传统的压制性的立法,并且欠缺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立法。针对这些问题,在借鉴了域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立法经验,首先确定了分类立法的立法路径,对我国的商事性民间借贷专门立法,其次,对民间借贷采取激励性的原则,在保证交易安全、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和鼓励交易。最后,呼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对我国制定专门性的民间借贷法律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第一部分介绍民间借贷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做出界定。关于民间借贷的概念,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国外学者多从金融监管和非正式金融组织自身属性方面来定义民间借贷。国内学者对民间借贷的概念界定也经历了从狭义向广义的变化,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其次,为了更好地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按照其性质不同,将民间借贷分为民事性的民间借贷和商事性的民间借贷。最后,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主要是主体多元化,民间借贷商事化,民间借贷发展畸形,监管不力。第二部分析主要梳理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并对民间借贷的立法进行了反思,从中分析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立法的不足之处。我国民间借贷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没有对商事性民间借贷和民事性民间借贷区别立法,对民间借贷也是传统的压制性的立法,并且欠缺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立法。第三部分主要是民间借贷的域外法。主要例举了美国、新加坡、香港地区。美国的民间借贷市场更为自由,很多民间借贷机构也向正规金融转型,很多民间借贷转型为社区银行,并对社区银行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新加坡为了保护借贷人合法权益,制定了《放贷人法案》,对于民间借贷进行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规制,规定了放贷人的准入制度、退出制度、运营制度和监管制度等。香港地区早就出台了《放贷人条例》,对放贷人发放牌照,打击高利贷行为。第四部分对我国的民间借贷进行了立法建议。首先阐述了我国制定民间借贷的立法路径,主要是基本法加上专门立法,即《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重点规制民事性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立法重点规制商事性的民间借贷行为。其次,规定了民间借贷激励性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便利和促进交易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后呼吁我国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其大体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规制,完善民间借贷准入和退出制度,二是对民间借贷的区域进行适当的限制,三是制定多样化的利率上限,四是逐步放开民间借贷的融资渠道,五是大额登记制度,六是差异化税收减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