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离婚案件按揭房产所有权人的界定及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因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故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大。为进一步推动该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立法者及司法实务界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本文试就该问题展开论证。本文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从按揭房产的概念、种类及特征说起,介绍在当前的房产登记制度下,离婚案件必须界定按揭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时根据离婚时是否取得所有权、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所有权等,分析离婚时按揭房产所处的各个状态,之后从这些按揭房产所处的状态出发,分别界定不同状态下的法律上的实际所有权人;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界定所有权人的基础上,分析不同所有权人情况下的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否分割,并主要针对不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婚后支付了一定按揭款或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这两种情况下的款项性质认定以及该款项对房产增值的作用进行论证,最后参照实务界分割该部分增值款的方法,提出笔者认为较为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法。笔者在论述本文观点的同时,还逐一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稿》第十三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会议纪要中关于离婚案件按揭房产所有权人的界定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规定进行系统分析论证。对理论界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本文也进行了分析。对于离婚时按揭房产所有权人的界定,笔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点:1、对于由婚前一方按揭并支付了所有款项,但房产所有权的取得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且登记在婚前一方名下的按揭房产,笔者认为所有权人为婚前一方;2、由婚前一方按揭并支付了首付款等,在婚前取得并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虽然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部分按揭款,但所有权人为登记的婚前一方;3、由婚前一方按揭并支付了首付款等,并且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部分按揭款,但所有权的取得在结婚以后,这时虽然房产证登记为一方的名字,但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4、对于婚后取得所有权,房产是由双方婚后按揭并偿还了全部按揭款的房产,所有权人为夫妻双方。在界定完按揭房产所有权人的基础上,笔者结合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及国外的立法观点,从一方偿还按揭款或者支付首付款对房产取得、房产增值的贡献及婚姻关系的本质等出发,分析认为对于不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婚后支付了一定按揭款或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两种情况下的款项,亦应随着房产的增值而增值,并在离婚时不仅要分得该款项的本金,而且增值部分亦应分割。最后,笔者针对这两种情况,提出了自认为较为合理的增值部分分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