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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我国贸易管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外贸的出现而出现,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后得以确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对不适合世贸规划的法律条款进行了相关修订。我国商品检验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额都在2万亿美元以上,2007年为21738亿美元,2008年达25616亿美元,2009年为22073亿美元,排名世界前列。由此可见,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我国的进出口商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应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总的来说还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发展悠久,进出口商品检验主管机关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还存在,由目前的制度可略见一斑;二、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换言之,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三、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也需定位准确,重新以法律的角度与层面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最基本原则。针对目前进出口商品检验僵化的管理制度难以适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建议应通过立法等渠道,完善现有的商检法规内容,使检验工作有法可依,并且重新定位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的职能,分离部分服务职能,建立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本文以行政法的几大基本原则为依据,从商品检验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入手,阐述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和差距,并借鉴外国先进发达国家的商品检验制度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构想,以克服当前存在突出问题,进而完善我国商品检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