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篡改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通过篡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企图改变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实践中,篡改型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篡改全部事实型的虚假诉讼和篡改部分事实型的虚假诉讼。立法上的不完善容易导致司法实践对篡改型虚假诉讼的定性错误,伤害行为人的基本人权。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之间系交叉关系,二者并不等同。详言之,虚假诉讼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中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构成要件。但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篡改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通过篡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企图改变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实践中,篡改型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篡改全部事实型的虚假诉讼和篡改部分事实型的虚假诉讼。立法上的不完善容易导致司法实践对篡改型虚假诉讼的定性错误,伤害行为人的基本人权。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之间系交叉关系,二者并不等同。详言之,虚假诉讼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中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构成要件。但不可否认的是,篡改型虚假诉讼又是侵犯多重法益的犯罪,可能侵害他人财产法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破坏国家司法秩序。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在实体法上受到民刑法律的双重规制,在程序上表现出“先刑后民”的特点。在我国,对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行为类型和司法效果上的争议。从行为类型的视角看,全部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均存在无罪论和他罪论之争;除此之外,还存在主张将全部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和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均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观点。从司法效果的视角看,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司法方面:一是刑法谦抑性,即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否会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二是行为方式,即虚假诉讼罪是否仅规制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三是既判力,即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否会否定民事既判力;四是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即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对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应从三个角度来考虑。一是从保护诉权的角度出发排除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犯罪性。二是从民刑界分的角度出发把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三是从诉讼诈骗的角度出发否定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诈骗罪。为了实现对篡改型虚假诉讼的合理定性,一方面应当明确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并将虚假诉讼罪的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变为加重处罚情节,同时应当明确在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另一方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甄别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的培训,将历年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文件进行详细的解读,阐明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的背后法理依据。
其他文献
目的:利用纳米二氧化硅体外处理的BEAS-2B细胞染毒模型,分析mRNA、miRNA以及lncRNA三种表达谱数据,探讨纳米二氧化硅对人肺上皮细胞的影响,以及在毒性损伤过程中miRNA以及lncRNA的表观遗传调控机制。揭示纳米二氧化硅对BEAS-2B细胞的不良影响的新证据,为进一步研究纳米二氧化硅影响人类肺部健康提供深入的信息。方法:1、采用60nm二氧化硅BEAS-2B染毒模型,对其转录组测序
近年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以及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多氯联苯(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PCBs)和油类物质作为水体环境的典型污染物,由于其在环境中作用的持久性以及易为生物富集和放大,不仅对水生生物的生存和工农业生产带来影响,对人类健康也构成巨大威胁。因而,也成为了许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研究拟通过静电纺丝技术将金属有机骨架材料(m
在大陆法系国家,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在现代社会对于解决侵权行为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维系社会安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项制度的适用比例较低,类似的侵权行为案件各地各级法院适用的标准和适用情形大不相同,进而发导致类似或是相同的案件,判决却不相同,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随着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民法典》的出台“自甘风险”这一制度得以真正的确立,成为我国司法裁判的依据
目的:为了评价H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建设水平和审查能力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2020版GCP”)、《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相关标准规范,以构建便于伦理委员会进行内部自评及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标准体系。本文综合了国内外伦理委员会建设的现行原则和规定,通过文献调查法、专家咨询法、实证研究法和综合评分法等,对H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伴随而来的不良妊娠结局发生率越来越高,往往增加了孕妇和婴儿的健康风险,成为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但目前对不良妊娠结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早产、低出生体重等,对巨大儿的关注相对较低。已有研究表明空气污染与巨大儿的发生有关联,但结论并不一致,原因可能是采取不同暴露评估模型导致的暴露误差。因此本研究以保定市2018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期间,
保定市位于北京、天津、石家庄之间,是京津冀地区污染严重的城市之一。本论文分别对保定市2013–2019年10月–翌年3月(秋冬季)污染物在线数据、2013–2020年4–9月(夏半年)在线数据以及2013、2017和2018年11月15日–翌年3月15日(采暖季)手工采样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了保定市历年秋冬季污染物浓度变化特征、夏季PM2.5和O3污染特征、采暖季PM2.5中金属元素特征及健康风险评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网络信息管理等部门对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虽然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得到一定遏制,但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仍呈频发、高发的态势,社会危害性依然十分严重,已然成为当前危及我国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成本最为低廉的犯罪手法之一。在侦查实践中,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破案率相对其他犯罪案件比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较其他类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困难。由于此类案件与传统的接触式诈骗方式不同,网络诈骗
伴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一种广泛普及的新型交易模式。网络消费后评价在网络交易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网络消费后评价不仅能够直接影响消费者消费决策,而且还影响着网络经营者的商誉和收益。真实的评价能指引消费者网上购物,促进经营者改进商品质量和服务,对网络消费产生积极作用,“恶意差评”、“刷单炒信”等负面评价却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秩序。因此,健全消费者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了消费领域的发展,但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尤其是消费领域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时有发生。基于上述案件的复杂性和重大社会影响,使得传统诉讼模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因为从现实层面上来看,一些消费领域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数众多、受损金额巨大,加之有些消费者个人维权能力非常薄弱,也
当代社会是信用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基石,构建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失信惩戒作为促进诚信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失信惩戒制度的良好运行,关系着能否实现良法善治,关系着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有效提升。习近平总书记也反复强调要坚持惩戒失信、激励诚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格局,让失信者寸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