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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章将契约之债按照契约标的的迥异而分为买卖、互易、租佃、借贷、帖赁(典买)、租借、雇佣七种契约之债,这是吐鲁番文书中占主体的文书部分,对这些频繁发生契约订立的格式和原则进行表层分析,频繁的契约行为反映了发达的商品经济,丝绸之路的商品交易的繁荣可见一斑。
第二章列举了文书所见的法定之债,按照发生的根据不同划分为合伙、侵权、损害赔偿、婚约、赡养之债五种形式,这些债的发生以法律作为依据,反映了中国古代对违法伦理道德的行为,国家法律是采取严厉打击的。
第三章对初唐时期西州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为何出现大量的土地租佃契约,而土地买卖却异常稀少的原因进行探索。
文章最后对初唐时期西州对这些债的法律调整机制进行总结,我们认为:封建社会对民事债关系的国家正式法律规定的原则化,有点规定甚为模糊,甚至出现空白,那么民间习惯调整则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民事关系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