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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是指法律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它是当代人类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应对日益加剧的生态恶化而采取有效措施的产物,是最具体、最直接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场所。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国家公园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全球已经建立起10万多个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一些国家已形成了较完善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对资源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伴随着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开展,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大量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建设、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随着自然保护区规模不断扩大,保护对象日益复杂,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保护区管理和监督的任务日趋繁重。但本当与之相佐的法律保障机制却明显落伍于实践的需要。为此,本文就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基本理论出发,首先阐述了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分类、建设情况等基本问题,通过对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的分析,在介绍、比较、借鉴了世界各国此方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揭示了现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理念落后,立法位阶低,规范之间存在冲突。为了给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依据,建议贯彻可持续发展、优先保护、协同合作等新理念,通过制定综合性立法及修改、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一个综合、完整的先进法律体系。另外,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落后、资金保障机制不到位,公众参与和经济补偿制度不健全、法律责任较轻,导致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根据自然保护区管护的实际需要,建议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政府投入及保护区自身创收能力,为自然保护区事业提供资金保障;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经济补偿,实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最后应当加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设,有效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行为,从而更好的实现自然保护区的作用。